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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全省首例!郴州一机动车检测机构涉嫌违规被立案调查
2026-09-01 16:37:57

  8月25日,湖南省第二轮生态环境督察“回头看”暗访组对宜章县华凯机动车检测机构有限公司开展突击检查,现场交办问题线索。接到交办线索后,郴州市生态环境局迅速行动,立即组织执法支队、宜章分局执法人员联合技术专家赶赴现场开展全面核查。

  执法人员通过查阅台账、调取监控视频、现场勘查等方式,对交办问题逐一比对核实。经查,该企业涉嫌实施擅自变更检测方法、未按规范开展检测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宜章分局已依法立案调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现场交办,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到位。该企业现已停业整顿。

  本案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8月15日正式施行以来,全省首例机动车检测机构因涉嫌违法被立案调查的案件。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机构作为移动源污染防治的第一道防线,法典相较原《大气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压实机构法定责任、加大违法惩戒力度,对各类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行为作出更严苛的法律规定。

  下一步,郴州市生态环境系统将持续深学细悟《生态环境法典》精神,对机动车检测领域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坚持“零容忍”。坚持举一反三、以案促治,在全市范围内继续开展车检机构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对排查发现问题实行指导帮扶、闭环整改,对恶意违法行为依法惩处,持续规范机动车检测行业秩序,改善辖区环境空气质量。

  《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机动车船排放检验、土壤污染调查和评估、污染防治设施维护或者运营、固体废物或者危险废物鉴别等活动的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未使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或者未遵守有关技术规范导致数据失真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违反本法规定,前款所列机构在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许可证的吊销许可证,禁止从事上述业务,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五年内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情节严重的,十年内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船舶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五千元的罚款;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五千元的罚款。

  来源:郴州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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